場地借用辦法
更新日期:2022-12-01
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場地借用辦法
第 一 條
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提昇大溪地方文化認同,拓展參與文化活動層面,充分發揮推廣文化活動功能,加強本會會所之使用與管理維護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本辦法所稱會所,係指本會於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29號之本會直接管理建物及其相關設施。
第 三 條
本會會所供辦公、展覽、講座、活動及其他等文化性質活動使用,不得有下列事項之一:
一、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二、違反公序良俗者。
三、有影響安全顧慮之虞者。
四、辦理結婚喜慶、喪葬事宜者。
五、使用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六、供人留宿或設立戶籍
七、其他不宜借用事項。
第 四 條
本會會所共分2區可供借用(附件1):
A區:展覽區。
B區:多功能展示區。
全區:A、B區。
第 五 條
收費標準(附件2)。
第 六 條
各使用單位應善盡使用管理人之責任,使用本會會所應遵守秩序,預防及注意安全;使用各項設備應負責維護;申請辦理團體活動單位,宜辦理團體保險。倘發生意外至人身傷亡,使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 七 條
凡機關、團體、個人申請使用本會會所,應填具使用申請表(附件3),並自使用日起前七日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,並經本會同意後,於使用日前三天繳納場地使用各項費用、保證金(附件4)後使得使用。
第 八 條
如須事前布置者,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後;於借用當日自行布置,並於使用完畢後,恢復原狀。如有損壞遺失,應照原價賠償,得由保證金抵扣;如不足額,須補足賠償差額。
第 九 條
申請單位於活動結束後,各項設備須經管理單位檢查通過,填具退還保證金申請書(附件5)後,使得領回保證金;未領回之保證金於通知送達日起保存一年,超過期限者,保證金解繳本會公庫。
第 十 條
其他機關、團體、學校等有長期借用本會會所計劃,且有助於推動大溪地區文化發展者,其場地借用費用得另行專案處理。
第 十一 條
本辦法經核定後,公布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